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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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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722
引用:
作者漲 停
先救回來比較好 , 免得對向的自小客倒楣要吃上過失致死的官司 .

我覺得台灣的法律教育還要在多做一點.
1. 小轎車的駕駛被移送是很正常的, 這個是法律程序問題
由不得你說"沒過失"或是"有過失"就可以算數的

2. 再來就是上法院打官司. 多半這種刑法一定沒有問題
過失傷害或是致死都成立都很難,除非你遇到了裝大便的法官
這種不如公開出來比較快.

3. 小轎車的駕駛可能會面臨所有"情"的問題
受傷家屬一定會討所謂的醫藥費
這就得看小轎車的駕駛覺得要不要道義上出一點

我在多補充一下
汽機車強制險不是用來保好看的.
對方受傷的話就是20萬內2年看到好.
(反正就是20萬的額度)
如果殘障或是死亡的話
有另外的理陪.
不幸死亡的話最高就是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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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 汽車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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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賴條款原則.
去多找找資料.
打這種官司本來就是要找律師比較快

所以才說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律師也是拿錢做事的.
舊 2013-04-30, 07:31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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