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idemon..
講的很輕巧,一個未完工的工程損失評估你是怎麼算出來不到3300億的
廠商所以有損失你都要不斷買單、還加上違約金、停單受損物料處理
現在會搞這成這樣不斷追加、也是那個亂停工留下來的禍患
你到底有沒有做過承攬的經驗?
工程款即使領完還有保固金、要等保固過了才能領回
有問題不處理就從保固金扣找其它人處理、不夠還可以求償
你現在又搞一次片面違約、上面這些就法律效力就會全部發生問題
請問你知道該怎麼收捨殘局嗎?怎麼究責
2000年台電便白白浪費很多錢在這些事情身上
真正闖禍又拍拍屁股當沒事走人的、正那些亂停建的人
要我說、應該要把當年停工的那票人全部求償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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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用想像 自己編故事唬爛了
五、核四合約中止損失尚低於續建投入成本
相較於核四續建再投入成本,核四合約中止損失尚可忍受且係尊重合約,並無損台灣國際商譽。核四合約中止停建損失,估計在751億元至903億元之間。
(一) 若反應器及汽輪機均無法轉售,則停建損失約827億元 (取最低值751億元與最高值903億元之中間值)。
(二) 若反應器及汽輪機均可轉售,則停建損失約將會 降低為476億元 (取最低值300億元與最高值622億元之中間值)。
節錄轉貼當年立法院的資料其中一段 要看詳細自己Google
當年核四停掉不續建的話 含合約 最多只虧903億 剩下我就不多廢話 鄉民自己領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