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 – 2013年4月23日 下午12:27
撿到手機討3成報酬,怎麼會吃上恐嚇官司?台北市1名法律系的學生在逛書局的時候撿到1支手機,從裡頭的通訊錄連絡上對方,表明願意歸還,但要索討3成、大約3000元的報酬,手機主人掛掉電話後向警局報案供稱,男大生說如果不願意給錢,就會把手機放回去淋雨,覺得遭到威脅,氣得提出侵占、恐嚇告訴,最後檢方認定男大生的要求依法有據,不起訴。
2011年,這名穿著藍色雨衣的騎士在店門口停下來掏錢買傘,不小心把手上的3100元掉在地上沒發現,自顧自的整理東西,準備騎車離開,背著包包的男子正好經過,立刻彎腰把錢撿起來,不讓對方發現。
當場索取3成的報酬,理直氣壯的態度讓騎士相當傻眼,2人就在店門口僵持不下,差點上演全武行。雨傘店老闆(2011.11.1):「那個人(游姓男子)他就說我要求3成(報酬),因為在法律上就是3成,我是覺得說很過分,不應該是這樣,撿到錢拾金不昧,本來就應該是這樣。」
爭執半個多小時,店家看不下去報警處理,依照法條,拾獲遺失物可向失主索取3成報酬,但是把撿來的錢佔為己有構成侵占,在對方視線範圍內把錢拿走,還可能吃上竊盜罪嫌。
類似的狀況也發生在新北市板橋,一名法律系廖姓大學生,在逛書店局時撿到手機,透過裡頭的通訊錄找到30多歲的陳姓女子,他向對方表明願意歸還手機,不過依法可以索討3000元的報酬,被害人向警方供稱,當時這名大學生還說,如果不給大可把手機放在原處淋雨,氣得提出侵佔、恐嚇,開庭時,被指控大學生供稱因為缺錢買書,才會向對方要報酬,絕對沒有恐嚇。
檢方認為,男大生撿到手機主動連繫婦人,依照民法請求報酬,確實沒有侵佔意圖,而且也難以認定有恐嚇取財嫌疑,陳姓婦人事後撤回告訴,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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