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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n_akemi
有膽搞怪就要勇於負責,誰說捅簍子就不用受懲罰?
當然上頭監督的各級主官管也幹什麼吃的?隨便簽隨便蓋?

再者,本案例哪裡創新了?編個數列也能出錯?
是從古至今從來沒有人發明過"車牌"就對了?

最後,賞罰要分明,除了例行性事務無賞外,本來就該在考績上獎勵。
沒做?那還是上頭主官管的問題,什麼時候公務員做錯事不用負責?沒有懲處?

既然是自己發現主動誠實向上報告,頂多就罰輕一點。
沒有任何責任?那錢花下去誰買單?又是頭腦不清楚的達官顯貴?

如果發現錯誤在造成實質損害前就即時改正,當然不用懲處。
但如果這個錯誤已經造成實質損害還可以不懲處,那這個國家就真的沒有王法了。
這樣公務員隨便怎麼亂搞都可以,出人命也可以不用負責。

不過車牌問題跟清明車流疏導根本就是兩回事。
車流是預測本來就有可能會有誤差,光是天氣就有可能讓車流量的預測產生很大的誤差。
如果預測錯誤就要懲處根本不合理。但是車牌問題是顯而易見的,東西都在那,只要
多用心就能避免。搞到重號,造成爭議,車牌掉漆要民眾花時間去更換就一定要懲處。
舊 2013-04-15, 10:23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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