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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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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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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想法很矛盾,鼓勵公務員創新,但做錯事又要懲處人,而創新就可能出錯,多做多錯,誰還敢做事!
且做了九十九件對的事情,只做錯一件事就要處罰他,這是不對的,高公局長雖有督導不週,但改過比記過重要,重點是誠實講出問題。
有膽搞怪就要勇於負責,誰說捅簍子就不用受懲罰?
當然上頭監督的各級主官管也幹什麼吃的?隨便簽隨便蓋?

再者,本案例哪裡創新了?編個數列也能出錯?
是從古至今從來沒有人發明過"車牌"就對了?

最後,賞罰要分明,除了例行性事務無賞外,本來就該在考績上獎勵。
沒做?那還是上頭主官管的問題,什麼時候公務員做錯事不用負責?沒有懲處?

既然是自己發現主動誠實向上報告,頂多就罰輕一點。
沒有任何責任?那錢花下去誰買單?又是頭腦不清楚的達官顯貴?
舊 2013-04-14, 09:59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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