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gyh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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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萬有關男女服兵役的問題在本號解釋也有提到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所以大法官說啦,基於男女生理上的差異,所以女性不服兵役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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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根本是胡扯
就軍事戰力來說, 只要能開槍, 就是戰力, 一個10歲小鬼的威脅, 跟18歲成年人根本無異
軍事也不只有戰鬥部分, 後勤補給也很重要, 那些工作女性不能勝任?
另外, 憲法也說人民有創制複決權, 那你覺得目前狀況算違憲嗎?
你期望法治社會我能理解, 但是目前政府並不是這樣運作,
對當權者有利就是依法行政, 不利就歷史共業, 同樣行為結果會因人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