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ISDN128K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
如果法律改成不需服義務兵役 那就是不需要了
所以憲法是很nice的 千萬不要誤會隨便幫他解釋
有一種專門人士叫大法官 你應該聽聽看大法官怎說
要我說 現行的國防部體制 就跟中油台電一樣 毫無效率可言
要他改正積弊改善效率 國防部長雙手一攤只會說:做不到 然後只會漲價
部長這麼容易幹 我來幹也比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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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jamin
如果你真的那樣認為, 那女生會何不用服兵役, 那也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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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兵役問題類似比較接近的就是釋字490號解釋吧,這號解釋是有某人因為宗教信仰而無法服兵役所以主張憲法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所以要免除憲法第二十條的人民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但這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
另萬有關男女服兵役的問題在本號解釋也有提到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所以大法官說啦,基於男女生理上的差異,所以女性不服兵役並不違憲
因為納稅跟服兵及受教育是憲法賦予人民三大義務,所以小弟在理解上認為,既然是義務,如果要全面免除就理應從憲法著手而非從法律去完全免除,不然可能逾越憲法授權給法律去律定的範圍,當然如果兵役法修改成短期軍事訓之後納入後備體系,或許就可以省去修憲的麻煩
畢竟憲法並沒規定人民要服役的時間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