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aohoung2
我覺得檢察官看到物品填寫價值一萬五
要檢察官又沒看到失物
要不起訴或不罰來處分 我是覺得有難處
反過來說
誰能知道被竊的紙箱到底有沒有一萬五
現在應該反過來追究失主當初是否有浮報紙箱價值的嫌疑
讓司法身陷社會輿論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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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不上浮報、這種東西你愛報多少本來就是隨你便
法官又不會因你報多少、就會判對方要賠多少
因為人總是看自己損害越來越大,看別人的損害越來越小
所以才要和雙方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來認定(法院)
如果此例法官判說要賠15000,那我就會覺得該罵
但是連判都沒判、就急吼吼的跑去自殺……這種行為也實在太跳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