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ainwens
這篇新聞主要意思是說,雖然不管案子大小,檢察官受理後就需依職權偵辦,
只是微罪檢調也有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的權力,若不管案子多小一律起訴,
一來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二來也不太近人情。
就好比警察若站在街頭,把有"任何"違規行為的人都攔下來逐一開單,
或許是合法沒錯,但也過於苛刻,甚至有擾民的爭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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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是基層撿察官人力嚴重不足 積案積的跟山一樣高
根本沒時間管這麼多
更何況不起訴要經過簽核...等 程序還得怕被害人再議
不如書面報告看一看如確實違法直接起訴比較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