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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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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tgyhuj
其實這案子並不大,監察委員其實說的也沒錯
姑且不論犯罪者的行為,這本來就是違法行為這是沒爭議的
但在檢察官的義務裡面有起訴法定原則這在刑訴251條及不起訴法定原則這在刑訴252條兩者加起來就是法定原則

而法定原則又可衍伸出便宜原則這分別在刑訴253條的微罪不舉.253-1的緩起訴及254的執行無實益(基於訴訟經濟的考量)等三種選擇可選

然在便宜原則之下日德兩派系有爭論(重點)
日派認為基於刑法的可罰違法性這類其實這類小案子基於並不具社會相當性所以可以以235條微罪不舉及254條執行無實益等可作不起訴處分
而德派認為日派的做法有問題(因為犯人的行為終究違法)所以認為透過轉介模式一樣起訴但
可依253-1作緩起訴處分(但這一樣是有罪只不用蹲苦窯或者是減輕其刑)

所以如果碰上日派檢察官的可能這案子就會作不起訴
如果碰上德派的檢察官一樣要起訴只不過作緩起訴處分或者減輕其刑

或許有...


寫得很長,但是錯得很大。

起訴跟緩起訴是不同的處分,起訴就起訴,緩起訴就緩起訴,沒有可能起訴後作緩起訴的,而且緩起訴也不是減輕其刑,基本上緩起訴只要不被撤銷,就不會有刑期的問題,如何減輕其刑呢?

而且所謂的德派、日派之爭是在理論上有爭議,在實務上最後作為結果是差不多的,好像沒有看過有人主張應起訴的喔。
舊 2013-04-13, 03:15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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