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風翼破雲雁初行
以下兩方簡稱甲方與乙方。
甲受雇於乙,但是乙並無對甲投任何勞健保,甲受工傷,甲透過勞工局與乙做勞保調解,
乙不想負擔勞健保責任,乙確在調解日前幾天寄存證信函給甲,信裡乙不承認雇傭甲,且
信口雌黃辯解甲是承接乙的案子,當前甲沒有完成案子,乙要向甲追討承包費。
承接專案必然會簽合約書,但是甲是員工,甲是在公司做公司的專案,當然不會有合約書
。
請問以上存證信函有任何效用嗎,乙有偽造文書之嫌嗎??
甲可以不理會此存證信函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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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只是在於證明已於xx年xx日告知對方而已......
有什理不理會的?? 你要丟到垃圾桶也可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