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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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uinousdeity
那邊的道路設計就是會騎到線上去
我不曉得你對附近熟不熟,禁行機車?新北市板橋區可不是台北市站前
文化路基本上就是板橋區連接台北市、新莊、三重一帶的幹道
周邊同樣南北向的道路、中山路、縣民大道上下班時間車流量也都是滿載
在沒有替代道路的狀況下禁行機車是要把車子趕到哪邊去?
現在才想到要加標誌,這個CASE基本上國賠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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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條路改起碼半年有了 有希望但很難
按照國賠的標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I0020004
即使勝訴也不會100%賠償 除非能證明有因果關係
憲法第廿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為貫徹此一憲法精神,總統於六十九年七月二日公佈「國家賠償法」,並於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法賠償的責任制度,依據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故賠償責任係採「國家代位」責任,即由國家或公法人承擔賠償責任,並保有對公務員之求償權。另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此種不問公務員的過失與否,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只要有上述第三條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顯示本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方面係採「無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