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賴素如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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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屁不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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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
引用:
作者qneb
1,你可能沒看清我的文,也可能是我以為不用說大家應知,現補上我文第3條(黃色部分)

以下3是有可能,機率5%
3,馬有聽到風聲,但無較確實的証據(檢調沒提供),且賴操守表現好(由其他議員在案發後的談話可知),所以用賴。沒想到3個多月後(賴101年12月左右上任國民黨馬辦公室主任)爆案。

2,國安系統會去(無緣無故,無事証下)監管偵察國民黨內任職辦公室主任的人,我認為不至於。到是對總統府內任職的辦公室主任偵察較有可能。


國安系統偵查的是維安上面需求,任何人職務上與總統接近,或是有機會接觸到機密性資料,就會建檔

議員當然不是這種等級的咖,但是主席辦公室主任是!
     
      
舊 2013-04-01, 01:14 P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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