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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aaa88
記得以前的檢察官法官的見解大都是.....網路id並不具有"人格權"的呀......
除非...id能直接與本人扯上關聯Ex.用本名或是人人可以查到其真實資料.......否則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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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月宣判的案例就有被告在法庭這樣主張,判決結果供參考:
PTT罵網友 交大生判罰3000元
【聯合報╱記者高宛瑜/新竹報導】
2012.06.01 02:47 am
網路不當發言惹禍!交通大學梁姓學生,去年在PTT與網友筆戰,嗆網友:「廢人說廢話去吃屎啦」,兩名被點名網友一怒之下提告,梁事後與其中一人和解,但陳姓網友不願原諒,堅持提告。新竹地院昨天依公然侮辱罪,判梁3000元罰金。
22歲的梁姓大學生事後曾貼文道歉,並被板主以「水桶」(不能發言)懲罰。梁曾在偵查庭時,當面向陳鞠躬說對不起,並表示願意賠償6000元。但同是大學生的陳認為梁沒有誠意,不接受賠償,希望梁能得到教訓,日後不要在網路上隨意罵人。
判決書指出,梁在PTT「星海(一款網路遊戲)板」上與網友討論議題,他不滿陳姓網友未回應他提出的問題,推文寫道:「F你娘看到你ID(帳號)就超不爽」、「X你娘(兩名網友帳號)廢人說廢話去吃屎啦」,被控公然侮辱。
梁辯稱,不認識陳,是在罵該帳號,不是在罵現實中的網友本人。他認為PTT上,帳號不能辨識對方身分,因此辱罵的文字並不會損害到對方的名譽或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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