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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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aaa88
記得以前的檢察官法官的見解大都是.....網路id並不具有"人格權"的呀......
除非...id能直接與本人扯上關聯Ex.用本名或是人人可以查到其真實資料.......否則很難成立...
此案例是有別的事證沒講嗎?.......還是因為那少數法官心證不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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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然想到一個案例。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f_ART_ID=111307
〝罵網友死蟾蜍 女F4前團長判賠〞
刑事部份是不起訴,但是民事部份判賠一萬元。
引用:
雖然二女認為旁人無法辨識其真實身分,但法官判決兩人連帶賠償張姓網友一萬元。這是法院首度認定個人「網路暱稱」也有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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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008年的案例,不知道到了現在,法官們的想法是否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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