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賴素如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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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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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6
引用:
作者ayler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94%BF%E6%B2%BB%E7%8D%BB%E9%87%91%E6%B3%95.htm 政治獻金法

第10條(開立專戶)【相關罰則】第一項~§26;第二項~§30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前項專戶。

第11條(開立收據)【相關罰則】第一項前段~§30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以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開立收據者,免繳印花稅。

換句話說, 沒遵守這兩條的就不算政治獻金


但是違反政治獻金法,罪比較輕!

算不算,法官說了算.
舊 2013-03-29, 04:23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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