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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人又來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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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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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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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iorittn
第 30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他搞不好又要主張最近才知道這件事......
你有散布他個資嗎?
而且他算公眾人物吧
討論一些新聞(除了人身攻擊部份)
用個資法是哪招xd
2013-03-19, 08:44 PM #
11
cys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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