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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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1977somebody 
				好像沒看懂, 
並無要強求維持關係 
而是先負心者,應負起較大的責任,在離婚談判與法院判決離婚中財產分配比率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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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在民法早就存在了,訴請裁判離婚會涉及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附帶可以依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規定,對二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現行通姦罪目的在於保障婚姻但實質上並無效果可言(會通姦者依舊通姦更何況這還是自訴而非公訴隨時可以撤銷)只是紙虎一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也
還有記者常寫通姦除罪除罪....小弟實在看都看無...,只不過是回歸到民事方面而已而非再  由刑事處理何來除罪可言?其意義殊難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