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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yh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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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
引用:
作者h101000
不一定喔~~
依法雖然每個有繼承權的人,都有其自己的特留份
(這是爲避免被繼承人私心把遺產全留給某人,因法律前人人平等,所以理論上每個人也同樣孝順)
但若某人不孝,只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打官司的話
法官可判決不孝的某人無法得到繼承權


當然如果違反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規定五款規定法院是可以判他喪失繼承權
不過要件還挺嚴苛的除非能提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不然通常法院不會隨意
判上失繼承權

其實這有沒有修無所謂,個人覺得當事人在立遺囑之前思慮不周,所衍伸出來的問題而已
即便電腦打字也可以去請第三方公證人認證用密封遺囑的方式
不然自書遺囑可以用打字取代寫字筆跡那豈非人人都可偽造遺囑?
那如果自書遺囑修訂可以用打字取代但須第三方公證人認證,那跟密封遺囑一樣
這樣豈非畫蛇添足?
舊 2013-03-17, 07:12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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