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打用語不精確而且有誤先在這道歉
當然他還沒被判決了,只是訴訟過程暫停而已但以下是小弟要說的
1.檢察官當然沒辦法判決他是否有背信罪
但檢察官只要認為有罪確信就可以提起訴訟,這規定在刑事訴訟法251條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這認定很寬,只要達到有罪確信即可大約心證50%)
2.依刑事訴訟法
71條:傳喚之效力~拘提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71條之1(到場詢問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如不到場法院當然會以依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所以他跑了理所當然就會被通緝,因為被告有到場的義務,這也是被告言詞辯論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