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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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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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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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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中市警察局交通大隊林先生還沒回e-mail.
2.這幾天陸續以電話詢問交通部公路總局負責交通裁罰業務的莊先生(02-23113456分機2402),和負責交通宣導短片業務的黃先生(02-23113456分機2401)相關問題.

關於[單車道]問題:
莊先生和黃先生都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二款中的[單車道]和樓主所言相同.
這並不意外,畢竟這個[單車道]的解釋回函,就是他們公路總局發的.
但前面我所過了,未經立法,自行定義條文中單車道的意義,於法無據,我表示難以認同.
黃先生表示,若公路總局的解釋有疑義,可詢問其上級單位交通部.
我詢問所謂的上級交通部指的是哪一個單位負責,黃先生給的答案是[路政司].
換句話說,公路總局講的,不一定準.

關於[大型重機同車道並行]的問題:
黃先生表示,宣導不可以並行,並不表示一定有罰則.

因此我反問,是否可並行不會被處罰?
該員不敢下結論,表示從去年開始...



這都是你自己問到的 ...

一個難以認同 , 那就這樣吧

下級單位如果認知錯誤 , 開錯了單 , 由人民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 那法官會參酌
誰的意見 ?
下級單位 , 抑或者是交通部的最終解釋 ..

那 .... 就這樣吧 .

這帖除非有新的事證 , 否則我已經沒有回覆的必要了
舊 2013-03-14, 08:11 P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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