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md
我總是覺得
1.每間公司都要被不定時勞動檢查, 一年最少二次!
記錄不良公司,甚至可以派員駐點,直到改善!
2.如果公司讓員工超時工作又依法不給予加班費,
或是給了加班費,但總工時仍超過法定上限,
經為確實事證者,應開罰。
第一次 罰個六萬、十萬 差不多 (但是會被列管,將會更不定時前往查察)
第二次 罰年營收的 10% (勞工局派員至該公司駐點督導半年,以防下次再犯)
第三次 很抱歉,都派員到你那了,還犯!!!企業負責人要被依刑法送辦,大約
刑責就 一年到二年,而且不得易科罰金或緩刑。
不然企業營收一年幾百億,才罰個幾萬是能看喔?
再來公司的負責人不是掛好玩的,可要好好的看管人資與公司的狀況,
而不是掛名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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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真正的方法是開放員工或者競爭公司檢舉,連勞工局派員都不用。
再把獎金做分配,讓員工可以拿獎金、競爭者可以不用害怕低價競爭、政府不用養太多員額也有罰金可以收取。
當然罰則依你的方式能夠做到三振或者遞增制度是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