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ten
法律心證的餘地應該是越少越好
以前跆拳道不公正的地方就是得分由裁判心證決定得分還是失分
後來引入電子護具將人為因素降低後就比以前公平多了
法律授權能做的事就可以作為
法律沒有授權的事就絕對不可以輕易作為
舉例來說
檢警控告某個死宅男犯了強姦罪
依法律來說檢警必須抓到犯罪現場有某個死宅男的毛髮,血液,****等證物才可以具以起訴
如果由大家審核交流意見以共識方式決定死宅男是否有罪,那死宅男的處境就非常不樂觀
如果檢警用以下非法律授權定罪的理由起訴:
(1)死宅男愛看***
(2)死宅男愛上色情網站
(3)死宅男愛盯著女人胸部看
多數審核人士看到死宅男這麼多噁心的舉措,心證說不定就認定死宅男犯了強姦罪
如果沒有法律授權的明確罪證也可以用心證定罪的話
死宅男因此入獄服刑,那將來有了如不在場證明或強姦犯另有其人
這個死宅男的冤獄賠償是否應由國家買單
還是當時心證有罪的&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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