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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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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邊哭門檻

知道汽油的安全存量已經降過了嗎?

引用: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一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
石油輸入業最低安全儲存總量由五萬公秉降低為一萬公秉。另外,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
導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可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

立法院院會上午討論行政院、立委羅世雄、陳明真及丁守中等所提石油管理法修正草案,
決議石油管理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三十七條條文,
並將第一、二、十五、二十四、三十六、三十八、四十七、五十三及五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立院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將「再生油品」新增併入酒精汽油及生質柴油的規範內,
讓再生油品得以進入台灣油品市場,同時為發展生質柴油與酒精汽油的使用,
對現行僅規範生產業的部分,擴大規範輸入及銷售的部分,並變更現行核准設立的管理機制,
改為經核准後得經營業務,以因應推廣需要。

為考量能源多元化及國內環境保護,就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的使用和推廣,
新增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的汽油和柴油,
按實際期程、範圍及方式,規定摻配一定比率的醇類或酯類,所摻配醇類、酯類的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根據三讀通過的法案,為避免國內油品供需失調,修正第十五條條文,
規定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導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可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
至於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的認定、限制期間、條件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解除時,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為持續開放國內油品自由化,擴大市場競爭機制,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
將石油輸入業應儲存的安全存量最低總量調降為不得低於一萬公秉,
但石油煉製業的安全存量則維持不得低於五萬公秉。

在規定石油基金用途的第三十六條條文中,
新增包括油氣(含液化石油氣)與合理有效利用、節約油氣技術與方法的發展及推廣。

另外,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行政部門擬增列液化石油氣的經濟交易行為管理部分條文,
因未在院會交付審查之列,但確實有增列必要,請行政部門在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處理。
另外,經濟部將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的交易行為納入管理,相關罰則及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條文,將一併納入草案處理。
舊 2013-02-22, 11:49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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