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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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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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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漲 停
當時候那個解釋函是最新出來的以前沒有 , 我沒跟到 , 就從道安規定裡面去走 .
也因為這樣 , 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認定造成困擾 , 所以交通部才會有解釋函來統一看法 .
既然解釋函出來了 , 那就是按照解釋函去走 .
這就是我說的一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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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既然認為你很懂,怎麼會沒跟到?
既然你會有沒跟到的情形,如何敢常常妄言你最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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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漲 停
而你明明知道有解釋函 , 卻按照你自己的意思跟立場來決定接不接受 ,
這就是問題所在 .
交通部對於單車道的定義已經透過解釋函來說明 , 很清楚了 .
"是你不接受" 而已.
45-1-2 汽車禁止於單車道並行 .
僅限單車道 .
你晚上才寫而已 , 我幫你回憶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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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經過立法,不能接受有什麼不正常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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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漲 停
而莊先生的意思也很清楚 , 公路總局是不認定這樣叫做違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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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不認為可以用45條第二款開罰,不是認為不違規,請勿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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