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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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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候那個解釋函是最新出來的以前沒有 , 我沒跟到 , 就從道安規定裡面去走 .
也因為這樣 , 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認定造成困擾 , 所以交通部才會有解釋函來統一看法 .
既然解釋函出來了 , 那就是按照解釋函去走 .
這就是我說的一致性 ..
而你明明知道有解釋函 , 卻按照你自己的意思跟立場來決定接不接受 ,
這就是問題所在 .
交通部對於單車道的定義已經透過解釋函來說明 , 很清楚了 .
"是你不接受" 而已.
45-1-2 汽車禁止於 單車道並行 .
僅限單車道 .
你晚上才寫而已 , 我幫你回憶一下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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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feree_c
報告一下進度:
1.台中市警察局交通大隊林先生還沒回e-mail.
2.這幾天陸續以電話詢問交通部公路總局負責交通裁罰業務的莊先生(02-23113456分機2402),和負責交通宣導短片業務的黃先生(02-23113456分機2401)相關問題.
關於[單車道]問題:
莊先生和黃先生都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二款中的[單車道]和樓主所言相同.
這並不意外,畢竟這個[單車道]的解釋回函,就是他們公路總局發的.
但前面我所過了,未經立法,自行定義條文中單車道的意義,於法無據,我表示難以認同.
黃先生表示,若公路總局的解釋有疑義,可詢問其上級單位交通部.
我詢問所謂的上級交通部指的是哪一個單位負責,黃先生給的答案是[路政司].
換句話說,公路總局講的,不一定準.
關於[大型重機同車道並行]的問題:
黃先生表示,宣導不可以並行,並不表示一定有罰則.
因此我反問,是否可並行不會被處罰?
該員不敢下結論,表示從去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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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莊先生的意思也很清楚 , 公路總局是不認定這樣叫做違規的 .
而我想你又要跳針到五都自己決定吧 , 所以台中市有台中市的裁決標準 .
拜託 , 一個單車道的定義都弄錯的地方 , 他們的看法怎麼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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