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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er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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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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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討厭2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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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提出預告、或未按照班內規定之程序完成交接、以致影響本班業務推動者,補習班將視情節對離職者提出賠償,賠償金額如下: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賠償一個月薪資。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賠償二個月薪資。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賠償三個月薪資。


如果你沒打錯字的話...
棍! 這麼好的工作要去哪找? 快簽了吧!
舊 2013-02-19, 06:55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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