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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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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大學即將畢業,日前去某家南部知名的升高中補習班應徵,
試用期間負責主管拿出一紙合約
說明將來工作必須簽下這份合約
希望小弟能夠帶回家思考
小弟細看這紙合約隱隱覺得不妥,卻不知所以然。
想請教各位網兄
不知道這是否是"補習班業界"常見的合約內容嗎?
以下是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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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提出預告、或未按照班內規定之程序完成交接、以致影響本班業務推動者,補習班將視情節對離職者提出賠償,賠償金額如下: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賠償一個月薪資。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賠償二個月薪資。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賠償三個月薪資。
保證於離職後,在一年內不能從事與本公司及補習班競業之行為,亦不洩露在公司任職期間內所知悉之業務機密及客戶資料。若有違反規定者,同意賠償以離職當時六個月計算之薪資。
聘任合約為一年一簽制,期滿若不為續約者,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告知,否則視為自動續約一年。
合約未滿離職者,一般員工罰一個月月薪,主管罰三個月月薪。
除薪資外,可領取之家聯津貼、留班獎金、招生獎金及紅利等同意數額之一半於該年約滿結束時領取。但該保留數額之上限一般同仁以不逾月領薪資為上限,主管以不逾兩個月薪資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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