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ent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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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feini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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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自己提供的連結資料有沒有看清楚啊???
以下這段是您自己的資料:
「因此這幾種債權的清償順序應該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抵押權>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一般的稅捐債權>一般債權」
您自己說「公司的資產早在未積欠工資前就抵押給銀行了」,這段話更是奇妙,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裡面,有哪一點提到「一般債權」要看時間順序的??
不要護航,護到自己打自己嘴啊?
還是您對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有什麼新的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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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這套了,
護航??
可以解釋我要護什麼航嗎?
只要你不認同的觀念就是護航嗎??
還是你充份的證據說我是業者代表??
不然你的觀念真的要改了,
至於我提供的連結,
抵押權高於一般債權,
有什麼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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