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煉心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afeiniva
????

您自己提供的連結資料有沒有看清楚啊???

以下這段是您自己的資料:

「因此這幾種債權的清償順序應該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抵押權>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一般的稅捐債權>一般債權」

您自己說「公司的資產早在未積欠工資前就抵押給銀行了」,這段話更是奇妙,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裡面,有哪一點提到「一般債權」要看時間順序的??

不要護航,護到自己打自己嘴啊?

還是您對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有什麼新的詮釋?

又來這套了,
護航??
可以解釋我要護什麼航嗎?
只要你不認同的觀念就是護航嗎??
還是你充份的證據說我是業者代表??
不然你的觀念真的要改了,
至於我提供的連結,
抵押權高於一般債權,
有什麼不對嗎??
舊 2013-02-11, 08:15 PM #17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煉心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