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這是新版的勞基法: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新版第28條,
「(工資優先權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
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
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
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注意喔,新版的規定是優先償還喔!
這案子過去是用舊條例,所以至少還適用:
「因此這幾種債權的清償順序應該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抵押權>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一般的稅捐債權>一般債權」
而且這項規定,尚未規範『退休金、資遣費』這兩項。
這連結是1997年的報告,也是以優先償還最為基準,
http://npl.ly.gov.tw/npl/report/860305/6.pdf
若不認同,那也是政府失職,
並不是勞工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