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feiniva
如果,『代位求償』是不存在的立法,(您的意思就是沒有法源)
那請問:
政府為何要答應,先提供「貸款」給勞工,再追討資方資產拍賣所得回補這個貸款?
如果這個承諾是政府只是應付勞工的空話,是不是又是失職?
(不僅欺騙於勞工,也有愧於全民稅金)
另外,如果這是「貸款」,應該是政府與勞工之間的關係,
那麼,勞工和資方之間就不是「貸款」關係,
勞工勞動所得,本來就屬於勞工,
就算現行法律是先還三個月的工資,
所以也不是借貸關係。
這本就不適用於借貸先借先還的原則,
資產資產拍賣,當然要先給付勞工所得。
您的舉例,和這個案子一點類比關係都沒有,根本不算個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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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確定有看仔細??
"具有物權性質的抵押權,基於抵押權具有優先性的特質,
因為實行抵押權所換得之金錢應優先清償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你應該沒有搞清楚,
公司的資產早在未積欠工資前就抵押給銀行了,
何來的先給付給勞工,
至於政府為何先貸款給勞工...
你再去看清楚當時貸給勞工的那個規定叫什麼名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