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feiniva
Senior Member
 
afeiniv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自大的島嶼
文章: 1,149
引用:
作者煉心
銀行本來就是第一債權,
為什麼不能先行取走,
借錢後要求不還,
不是福利是什麼??
不然你告訴我,
從頭到尾你一直在說不存在的立法"代位求償"
政府憑那一條法可以剝奪銀行的債權,
假設你爸把房子抵押給銀行,
又把一切都帶走了,
銀行不能拍賣你家的房子嗎?
難道拍賣後要先留給你生活費再取餘額嗎。


如果,『代位求償』是不存在的立法,(您的意思就是沒有法源)
那請問:
政府為何要答應,先提供「貸款」給勞工,再追討資方資產拍賣所得回補這個貸款?

如果這個承諾是政府只是應付勞工的空話,是不是又是失職?
(不僅欺騙於勞工,也有愧於全民稅金)

另外,如果這是「貸款」,應該是政府與勞工之間的關係,
那麼,勞工和資方之間就不是「貸款」關係,
勞工勞動所得,本來就屬於勞工,
就算現行法律是先還三個月的工資,
所以也不是借貸關係。
這本就不適用於借貸先借先還的原則,
資產資產拍賣,當然要先給付勞工所得。

您的舉例,和這個案子一點類比關係都沒有,根本不算個比喻。
舊 2013-02-11, 02:36 AM #1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feiniva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