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煉心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引用網路資料:工資優先清償之順序。

甲公司因為大環境不佳及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公司虧損,公司乃於97年6月間歇業,
並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該公司負債包括
地價稅25萬元、土地稅300萬元、所得稅20萬元、營業稅900萬元、
員工歇業前3個月的工資1000萬元、其他應付貨款及借款2000萬元、
以公司土地設定500萬元抵押權的銀行借款500萬元,
公司所有資產包括價值600萬元其中已設定500萬元抵押權的土地及現金600萬元,
請問勞工的積欠工債權的分配順序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其中所稱的最優先受清償權究竟指優先那些權利呢?對於一般的債權,
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有其優先受清償的權利,應無疑義。
另外,對於具有物權性質的抵押權,基於抵押權具有優先性的特質,
因為實行抵押權所換得之金錢應優先清償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而
稅捐之債權,則需區分稅捐的種類,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因此一般的稅捐債權僅優先於一般債權,
因此也次於抵押權及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
如果是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所以這三種稅捐即優先於一切債權(包括一般債權及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及抵押權。
此外,如果是超過六個月的積欠工資部份,僅屬於一般債權,而不具最優先清償權。
因此這幾種債權的清償順序應該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抵押權>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一般的稅捐債權>一般債權。
因此本案公司土地拍賣獲取600萬元並有現金600萬元,總計有資產1200萬元,
其中最優先清償為地價稅25萬元、土地稅300萬元>抵押權擔保的銀行債權500萬元>員工歇業前3個月的工資1000萬元>所得稅20萬元、營業稅900萬元>其他應付貨款及借款2000萬元,
由於公司總計有1200萬元,扣除地價稅25萬元、土地稅300萬元、抵押權擔保的銀行債權500萬元,尚有375萬元,
勞工亦僅對該375萬元就員工歇業前3個月的工資有最優先清償權。
舊 2013-02-11, 01:43 AM #1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煉心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