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
引用:
作者sclee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5年度訴字第8372號
這是民國95年勞委會提民事追討 法院判決這是借貸 勞工敗訴要還錢 本金 利息 違約金以及訴訟費
判決內容很清楚說明 勞委會委託的律師也告了兩個擔保人 當時的規定借五十萬以下需一位擔保人 五十萬以上兩位擔保人
PS:很多人誤以為勞委會過了十五年最近才找律師追討 錯了 民國95年已經在追 追討的判決勞工通通敗訴 走法律途徑必敗 他們才採取臥軌行動抗爭
|
~ok
既然 當事者也知這是借來的 那我沒話說了
雖然我覺得還是很值得同情
因為 很多資方的行為 政府的作為 也是"就地合法"
不過 未免越扯越遠
算了~......
但是 我的立場還是願意站在抗爭勞工這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