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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引用:
作者sclee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5年度訴字第8372號

這是民國95年勞委會提民事追討 法院判決這是借貸 勞工敗訴要還錢 本金 利息 違約金以及訴訟費

判決內容很清楚說明 勞委會委託的律師也告了兩個擔保人 當時的規定借五十萬以下需一位擔保人 五十萬以上兩位擔保人

PS:很多人誤以為勞委會過了十五年最近才找律師追討 錯了 民國95年已經在追 追討的判決勞工通通敗訴 走法律途徑必敗 他們才採取臥軌行動抗爭

~ok

既然 當事者也知這是借來的 那我沒話說了

雖然我覺得還是很值得同情
因為 很多資方的行為 政府的作為 也是"就地合法"
不過 未免越扯越遠
算了~......

但是 我的立場還是願意站在抗爭勞工這邊
舊 2013-02-10, 12:03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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