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XL
那......
貸款人是資方 還是勞方?
是 因為資方拿不出來 所以向政府貸款來給付員工該有的酬勞?
還是 勞工自己失業沒錢用 向政府貸款?
向政府那麼好貸? 那為何一堆人要向銀行借?
如果錢可以向政府貸 擔保品呢?
政府該不會連擔保品都沒有 這樣借錢給失業者吧
試問 那一家銀行敢隨隨便便 在沒有擔保品下借錢給人家?
我看這不算借貸關係吧
因為這樣借錢
完全就是傻子的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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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5年度訴字第8372號
這是民國95年勞委會提民事追討 法院判決這是借貸 勞工敗訴要還錢 本金 利息 違約金以及訴訟費
判決內容很清楚說明 勞委會委託的律師也告了兩個擔保人 當時的規定借五十萬以下需一位擔保人 五十萬以上兩位擔保人
PS:很多人誤以為勞委會過了十五年最近才找律師追討 錯了 民國95年已經在追 追討的判決勞工通通敗訴 走法律途徑必敗 他們才採取臥軌行動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