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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漢墓死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自1985年起開始公告竹簡內容,至今仍未有人能認清所有含義,墓主亦不詳。
其部分原文如下:
故律曰:死□以男為後。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為後。
律曰: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歸甯卅日;大父母、同產十五日。
敖悍,完為城旦舂,鐵□其足,輸巴縣鹽。
教人不孝,次不孝者之律。不孝者棄市。棄市之次,黥為城旦舂。
當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
奸者,耐為隸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
廷尉轂、正始、監弘、廷史武等卅人議當之,
皆曰:律,死置後之次,妻次父母;妻死歸甯,與父母同法。以律置後之次人事計之,夫異尊于妻,妻事夫,及服其喪資,當次父母如律。妻之為後次夫、父母、夫、父母死,未葬,奸喪旁者,當不孝,不孝棄市;不孝之次,當黥為城旦舂;敖悍,完之。
當之,妻尊夫,當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與男子和奸喪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雖弗案校上,甲當完為舂。告杜論甲。
今廷史申徭使而後來,非廷尉當。
議曰:當非是。律曰:不孝棄市。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論子?廷尉等曰:當棄市。又曰:有死父,不祠其塚三日,子當何論?廷尉轂等曰:不當論。
有子不聽生父教,誰與不聽死父教罪重,轂等曰:不聽死父教,無罪。
又曰:夫生而自嫁,罪誰與夫死而自嫁罪重?廷尉轂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娶者,皆黥為城旦舂。夫死而妻自嫁、娶者無罪。
又曰:欺生夫,誰與欺死夫罪重?轂等曰:欺死夫,無論。
又曰:夫為吏居官,妻居家,日與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校上,何論?轂等曰:不當論。
曰:廷尉、史議皆以欺死父罪輕於侵欺生父,侵生夫罪□於侵欺死夫,□□□□□□□與男子奸棺喪旁,捕者弗案校上,獨完為舂,不亦重乎?轂等曰:誠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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