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rvinson
案情提要:杜縣有一女子(甲),受其婆婆(丁)提告,據說丈夫死後尚未下葬,卻與其他男子(丙)在停棺後面房間和奸,官府到現場僅逮捕女子歸案,未能以現行犯緝拿男子。
判決經過:由於犯行與罪名難以論定,因缺乏相對人(丙),難以論**;經廷尉、廷尉正、延尉監、廷史等三十名官員集體開會決議,初步結論,應以觸犯「次於不孝」和「敖悍」二罪論刑。
(中間引用律令及解釋從略,雖然是議事紀錄主要部分,但是尋章摘句非常枯燥無味。)
罰名「不孝」為死刑(棄市)、罪名「次於不孝」則肉刑(黥刺)及勞役(修城或舂米)、罪名「敖悍」,保全身體意味免肉刑。本案甲為女性,免肉刑,所以應為舂米勞役(完為舂),準備通知杜縣執行。
轉折:會議即將結束,還有一名遲到的廷史(申)後來加入會議,提出反對的看法,以下為精彩的七次詰問:
一
廷史:請問讓父親三天沒飯吃,兒子該當何罪?(活人要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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