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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杜縣有一女子(甲),受其婆婆(丁)提告,據說丈夫死後尚未下葬,卻與其他男子(丙)在停棺後面房間和奸,官府到現場僅逮捕女子歸案,未能以現行犯緝拿男子。
判決經過:由於犯行與罪名難以論定,因缺乏相對人(丙),難以論**;經廷尉、廷尉正、延尉監、廷史等三十名官員集體開會決議,初步結論,應以觸犯「次於不孝」和「敖悍」二罪論刑。
(中間引用律令及解釋從略,雖然是議事紀錄主要部分,但是尋章摘句非常枯燥無味。)
罰名「不孝」為死刑(棄市)、罪名「次於不孝」則肉刑(黥刺)及勞役(修城或舂米)、罪名「敖悍」,保全身體意味免肉刑。本案甲為女性,免肉刑,所以應為舂米勞役(完為舂),準備通知杜縣執行。
轉折:會議即將結束,還有一名遲到的廷史(申)後來加入會議,提出反對的看法,以下為精彩的七次詰問:
一
廷史:請問讓父親三天沒飯吃,兒子該當何罪?(活人要吃飯)
廷尉等回答:該處以「不孝」,死刑(棄市)。
二
廷史:對已死的父親,三天未上香祭拜,兒子該不該論罪?(當時以為死人可聞香火)
廷尉等回答:無罪。
三
廷史:兒子不聽在世父親的教導,與不聽已死父親的教導,哪個罪重?
廷尉等回答:不聽已死父親的教導,法律未規範論罪。
四
廷史:妻子自行改嫁,是在丈夫活著的時候罪重?還是丈夫死去時罪重呢?
廷尉等回答:若丈夫還活著,婚姻存續期間,妻子改嫁及娶她之人,均要論處以肉刑服勞役;若丈夫死去,婚姻關係消滅,妻子改嫁或娶她之人,皆無罪。
五
廷史:欺騙活著的丈夫,和欺騙死去的丈夫,那一個罪重呢?
廷尉等回答:騙死人,沒罪。
六
縱使丈夫在世時,官吏接獲舉報前往抓捕,卻未能當場逮捕,如此程序是否能構成論罪呢?
廷尉等回答:不能論罪。
七
廷史總結:廷尉等意見,都以為欺騙死父,比欺騙生父,其罪行較輕。侵犯健在的丈夫,比侵犯去世的丈夫,行為的惡性程度嚴重。既使丈夫在世,官吏若未以現行犯逮捕,罪名都不能成立,更何況丈夫已經死了,因此本案判決處以舂米勞役之刑罰,難道不是過重了麼?
廷尉回答:「的確不恰當。」
感想:
一、成文法的精神在於「法律有規定的地方,一定要依法辦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地方,不能擅自擴大解釋。」
二、程序不合法,罪刑便不成立。
三、不以死者為大,反而用生父優於死父立場,邏輯上「舉重以明輕」,追究明文內涵之權利與義務。
四、執法者也能體現出集體合議、條文適用允當與解釋,而且不在於官大有道理。從容忍下屬意見,而且接納異議,甚至推翻原有判決。已是現代法官判刑失當,輿論嘩然不服,所應值得學習。
五、甲乙丙丁應不是當事人本名,原來古代已注重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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