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說是[粗俗]的說,並不精細。
違法審判不過是事後的理由名目,
當年當時,這可是個正經八百、人人叫好,充分滿足人民應報心理的[好審判],
江國慶翻供,喊冤說是遭到刑求才承認犯案,
引用:
原報告矛盾之處包括:兇器長度和驗屍報告所指的傷口實際長度不符,且提交的兇器為鋸齒刀,傷口卻為撕裂傷,並不符特徵;江國慶衣物上只有兩點血跡,與案發現場大量出血的狀況不合;驗屍時未發現有屍斑,代表死亡不超過一小時,與自白書內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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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還包括DNA證據的嚴重錯誤,但可能因為科技限制,這裡姑且不論,
法官用心檢視這些[不該死的]部分了嗎?
去仔細檢視這些不該死的部分,
無論是法官或任何人,就叫作站在犯罪人立場說話嗎?
weirock不願打開耳朵,聽和他意見相左之人的語言,
或許你的解釋他會願意聽,
要不要幫忙告訴他,
法律為何規定嫌犯可以請律師,若請不起,國家義務免費提供公設辯護人,
我們為什麼要幫嫌犯出錢請辯護人,這不是在幫助嫌犯脫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