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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漲 停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引用:
作者煉心
就說你愛腦補還不承認,
什麼是公文你知道嗎??
發文單位只要掛了號發出來的,
就代表該單位主管認可的,
不論是錯字或有誤,
收文單位只能照單全收,
再行文或協調發文單位改正,
不是你一個收文 的有啥子權力在自己認定錯字的。



只剩下抓一兩個錯字可以玩了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6&last=40049012

代碼:

昨天南港分局打電話給我,耐心地跟我解釋,我在環東大道舉發的惡意逼車駕駛,
告發上有所困難,原因是因為環東大道是屬於"快速道路",比照一般市區道路,
汽機車駕駛人皆可"同車道併行、超車",若是台64線"快速公路",就可以開單處理....

警察主要跟我解釋的法條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的規定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

單車道的定義: 就如同其他討論串的,是指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

於是乎,這告訴我一件事,我可以合法的在"快速道路"塞車時,進行"車道切割"。

原來我之前被騙了,乖乖跟車走了那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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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2-08, 09:43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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