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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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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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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eirock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純讀法條就好

有符合以上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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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找理由開脫嗎?

簡化ruinousdeity的觀點:劉等人用長期毆打生殖器凌虐、體內打入鐵釘等等的強迫方式對被害人施打海洛因致死,這樣的犯行連無期徒刑都判不到的話,法官的量行標準有問題(如有扭曲請指正)。

我的看法:劉等人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但是不是採取凌虐手段脅迫王昊使用毒品,而是為了制止因凌虐哭鬧的王昊,給他使用毒品。

所以我的意思是用凌虐的方式強迫王昊使用毒品的說法似乎難以成立。
舊 2013-02-07, 04:25 PM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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