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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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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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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leeman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
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
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併行有算保持安全距離嗎?



你這條是指前後車的 ...
而我行文給交通單位 , 他們的回答是視個案而定 . 簡單來說 ,
不出車禍就沒事 , 出了車禍就違規 .
一般道路也沒有明確的文字來規定所謂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
沒出事就是符合安全距離 .
 
舊 2013-02-07, 03:12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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