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根據目前可得的資訊,行為人應該不是用橘字部份的行為強迫被害人施用海洛因,而是因為被害人哭鬧所以想使用海洛因讓被害人安靜,這樣看來上面的推論好像不容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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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rasil
我確定我在說什麼,但是不太確定你是否知道我在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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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純讀法條就好
有符合以上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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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找理由開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