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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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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引用:
作者pingua
是嗎?前面不是提了 「我個人則認為不光是對死者施打毒品,長達20餘日的施虐過程,包含以鐵鎚及打死者面部、
將鐵釘打入死者體內、延誤就醫等都應該視為單一犯意接續,不應分開而應視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
就長達20餘日的施虐、多次對死者注射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延誤就醫之事實」這樣的證據叫沒有殺人故意?
我怎麼覺得是你的廢死感情讓你漠視這個事實



這篇回文,讓我理解為什麼會讓我覺得你不看文了。
他們打這麼多字,好歹[仔細]看一下。

ruinousdeity這段話的前提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
他認為王昊被逼著使用海洛因,所以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你口中的[殺人故意],其前提是刑法[殺人罪]或[傷害致死罪]的區分點,
不同的法律,不要引用來混為一談。

同時這就是惡蟲一直想釐清的點,而不是在幫什麼法官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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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舊 2013-02-07, 12:04 PM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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