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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娘的大龍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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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這是誤以為二審法官變更法條改用傷害致死罪判決所造成的誤解,
這樣的CASE基本上反射性都會想到傷害致死罪,
因為實務上要去證明被告有"直接的殺人故意"是非常困難的。
若以傷害致死罪為前提的情況下,無論被告行為如何喪盡天良,確實是不可能判死刑的。

稍微了解本件細節之後就會發現這是無謂之爭,根本不是用傷害致死罪來判,
不管是哪一方在這點其實都沒什麼好堅持的不是?

這些事證證明客觀上被告對死者的死亡主觀上採取漠然容任的態度,才該當殺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但是坦白說,本件若用殺人罪來判,個人認為量刑會比較輕,不及死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9條從一重論就各種意義來說是比較恰當的,
因為只要考慮行為人客觀上是以何種方式、主觀上只要行為人是故意要讓被害人施用一級毒品
就具備客觀、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的狀況下,...


你說到重點了,法官的評量方式有問題,蟲蟲還上來幫腔法條部分,扯到教化又更讓人無言,到底有沒有那麼天真無邪啊....

請教閣下,此案還能再審嗎...
舊 2013-02-07, 08:46 AM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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