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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簡單的邏輯來說
最早台灣未開放重機 所規定的法律 就是以汽車四輪為主
所以在此汽車駕駛們 對於並行的意義很清楚
因為不會有人去想 我可不可以在一個小小的車道 塞兩台汽車一起走
所以法規上並行的定義並沒有特別去解釋
因為 並行就是一人一條 同一速度在走
除了特殊的快速 高速公路 其他道路內外道速限都相同 所以可以並行
但重機開放了 但一開始路權並沒有同等汽車 但後來爭取到了
現在同等汽車 這法規有因為重機的原因而修改嗎?
如果沒有
樓主是不是要再想想 在條例上所說的併行 與您所想的併行
兩者定義是否不同
我想這是必須搞清楚的地方
單車道不可以
雙車道可以
這裡的可以是
可以一人一條同一速度走
還是可以一條兩人同一速度走
不要一看到並無禁止不可併行
就以為可以塞兩台車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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