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但是如前所述,現實上的問題是是否有殺人故意,我們無法得知,僅能從客觀判斷,也就是要依據證據來做判斷。
所以就目前的訊息來看,二審法官做這樣的判決並非沒有道理。目前唯一的問題還是鄉民們感情上不能接受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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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嗎?前面不是提了 「我個人則認為不光是對死者施打毒品,長達20餘日的施虐過程,包含以鐵鎚及打死者面部、
將鐵釘打入死者體內、延誤就醫等都應該視為單一犯意接續,不應分開而應視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
就長達20餘日的施虐、多次對死者注射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延誤就醫之事實」這樣的證據叫沒有殺人故意?
我怎麼覺得是你的廢死感情讓你漠視這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