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判決後我比較傾向不認同法官的量刑標準,法官個人對死刑抱持怎樣的價值觀
那是他個人的意見,但是做為法官應該要處於一個超越者的超然立場進行審判,
而不是把自己的個人價值反映在判決結果。
本件是否該判死刑,我個人比較傾向中立的態度,本件很明顯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
衡量被告對死者施以的強暴行為程度,判處死刑並無不妥之處。
但判不到無期徒刑,個人不能接受,罪責與刑罰之間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至於本件是否適用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跟鄉民在這點上辯論,
然後指責鄉民認為應該要照刑271來判會是違法判決,這點我會覺得你在欺負鄉民(苦笑
你跟鄉民的立足點高度、專業素養都不同,鄉民在本件上知道的事實及知識你一定都知道,
但是你知道卻未提及的專業知識鄉民是沒有途徑可以得知的,這不是欺負人?
言歸正傳,本件就客觀事實的部分雖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