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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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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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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看完判決後我比較傾向不認同法官的量刑標準,法官個人對死刑抱持怎樣的價值觀
那是他個人的意見,但是做為法官應該要處於一個超越者的超然立場進行審判,
而不是把自己的個人價值反映在判決結果。

本件是否該判死刑,我個人比較傾向中立的態度,本件很明顯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
衡量被告對死者施以的強暴行為程度,判處死刑並無不妥之處。
但判不到無期徒刑,個人不能接受,罪責與刑罰之間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至於本件是否適用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跟鄉民在這點上辯論,
然後指責鄉民認為應該要照刑271來判會是違法判決,這點我會覺得你在欺負鄉民(苦笑
你跟鄉民的立足點高度、專業素養都不同,鄉民在本件上知道的事實及知識你一定都知道,
但是你知道卻未提及的專業知識鄉民是沒有途徑可以得知的,這不是欺負人?

言歸正傳,本件就客觀事實的部分雖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殺...


你誤會了。

之前在討論時,是以傷害致死罪在討論的,有人在不否定傷害致死罪的前提下,仍然主張法官要判死刑,因此我才有這些發言的。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我個人則認為不光是對死者施打毒品,長達20餘日的施虐過程,包含以鐵鎚及打死者面部、
將鐵釘打入死者體內、延誤就醫等都應該視為單一犯意接續,不應分開而應視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

就長達20餘日的施虐、多次對死者注射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延誤就醫之事實,
死者死亡的結果並不違背被告的本意,有消極意欲存在,依刑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具備間接故意。
故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如果行為人是以殺人故意而做出種種傷害行為,那麼在當然會成立殺人罪。

但是如前所述,現實上的問題是是否有殺人故意,我們無法得知,僅能從客觀判斷,也就是要依據證據來做判斷。

所以就目前的訊息來看,二審法官做這樣的判決並非沒有道理。目前唯一的問題還是鄉民們感情上不能接受罷了。
舊 2013-02-06, 11:30 PM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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