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我說過,你在題目已經先設定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了,所以自然可以認定是殺人,但是現實中,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要以客觀來判斷,缺乏事實證據當然不能證明具有主觀意圖了。
再說,死者的死因是由法醫來驗斷,像這種殺人案必定會解剖確認死因,如果家屬有意見會再進一步由法醫研究所鑑定,本件目前為止的資料,似乎沒有人對法醫認定的死因有所意見,那當然是認定因毒品致死。
還是你認為你比較厲害?可以光從媒體報導就推翻法醫解剖認定的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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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判決後我比較傾向不認同法官的量刑標準,法官個人對死刑抱持怎樣的價值觀
那是他個人的意見,但是做為法官應該要處於一個超越者的超然立場進行審判,
而不是把自己的個人價值反映在判決結果。
本件是否該判死刑,我個人比較傾向中立的態度,本件很明顯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
衡量被告對死者施以的強暴行為程度,判處死刑並無不妥之處。
但判不到無期徒刑,個人不能接受,罪責與刑罰之間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至於本件是否適用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跟鄉民在這點上辯論,
然後指責鄉民認為應該要照刑271來判會是違法判決,
這點我會覺得你在欺負鄉民(苦笑
你跟鄉民的立足點高度、專業素養都不同,
鄉民在本件上知道的事實及知識你一定都知道,
但是你知道卻未提及的專業知識鄉民是沒有途徑可以得知的,這不是欺負人?
言歸正傳,本件就客觀事實的部分雖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殺人的
直接故意;
我認為客觀事實的部分已經足夠證明被告主觀上有
漠然殺人的間接故意。
按二審高院判決內容之見解:
引用:
被告戊○○、甲○○、庚○○先後多次使王○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時間密接,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
為,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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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則認為不光是對死者施打毒品,長達20餘日的施虐過程,包含以鐵鎚及打死者面部、
將鐵釘打入死者體內、延誤就醫等都應該視為單一犯意接續,不應分開而應視為一個整體進行評價。
就長達20餘日的施虐、多次對死者注射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延誤就醫之事實,
死者死亡的結果並不違背被告的本意,有消極意欲存在,依刑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具備間接故意。
故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不構成刑271,用殺人罪來判會是違法判決?我持保留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