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教育矯正是我認為刑罰比較重要的目的,高於應報。
臺灣目前對於監獄矯治教育其實是很缺乏的,只是流於形式,沒有實質落實,而且這塊應該是最要的部份,卻也是最多人忽略的部份,所以受刑人出獄後很容易再犯,因為在監獄中並沒有得到良好的矯正。多數人看重的還是在監獄的痛苦性(應報),而不注重其矯正的功能,每次在講到一些犯罪者再入出監獄無法改正時,多數人還是選擇以重刑處罰,而不會注意到沒有發揮應有功能的矯治教育,這容易造成原本是輕罪的犯罪者因為得不到矯正,而在多次入出監所後,慢慢變成重大犯罪的犯罪者,徒然增加社會支出的成本。
而我想公平性應該是指刑罰的公平性,也就是每個犯罪者都應該接受到處罰,而不是讓某些犯罪者能夠逍遙法外,如果能夠保持此一公平性,那麼即使矯正教育有所不足,我們還有機會改正,但是法律公平性一旦喪失,則整個法律秩序都將盪然無存,社會也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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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教育矯正是刑罰比較重要的目的,這是法律背景根深蒂固的主流想法,
因為幾乎所有人(包含我在內),從最開始接觸刑總就是被這樣教育來的,
太多老師會在一開始說這個命題是開放的,但是有意無意的到了最後所有人都會只著重在預防理論上。
我個人是認為,刑罰的諸多目的中,沒有哪個重要性比較高,哪個重要性很低。
矯治教育的目的是避免犯罪者再犯,這是理想上的終極目標;
司法既然是裁斷上自國家下至人民的系統,那就必須要做到為國民所信任。
我提到的公平,不僅止於犯罪者的追訴,
而是罪責與刑罰之間維持相當的比例性平衡,
既不超量也不輕罰。這是法治的基本,如此運作的系統才是可以被信任的。
司法系統如果不被國民信任,有再高的理想,也談不上法治,
竊以為長久以來法院判決的方向與社會與論之間相左的原因出在這裡。
矯治教育很重要,但矛盾的是我真的沒聽過有人著眼於這個領域。
那個氣氛好像就是法律只管到法院訴訟審判這個階段,
審判結束到離開監獄之後法務的部分都不關法律界的事。
觀念上覺得監獄教育很重要,但實際上做不好、又沒人"要"管,
這種邏輯上的矛盾批評也沒用,也就不提了。
但個人認為,所有人都覺得矯治教育重要,既然透過刑罰的方式無法達成目的
為何不由教育、社福機構來執行教育矯正輔導;治療由醫療機構來實施;
監獄則專職於處罰犯罪者的角色?
何苦在有權力卻沒資源執行的現實下硬是要把矯治教育綁在監獄教育內?